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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21-09-15 01:45:00   原创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村民有效地、灵活地利用闲置的宅基地、住宅,但并非完全取消利用门槛,也是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
    2019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其中第五条“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规定:
    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各地可探索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可以看出,本村的宅基地只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因此,若一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双方签订转让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合同,应为无效。农村房屋虽便宜,重大法律风险得知道!
    双方签订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一方为农村村民集体组织成员,另一方非该集体组织成员,合同应属无效。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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